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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广播电视摄、录、编系统

功能:该套摄、录、编系统主要用于法院在日常审判工作中对某些特殊的案件的执行或审理过程中需要以图像的方式进行记录和保留的,同时在法院中对于的一些重要特殊性的场合或事件,有纪念保存价值的,将其制作成新闻或专题性节目。用于对外宣传和建立本院自己的媒体资料档案。同时系统能与本市其他的法院系统(特别是高院、中院)和广电系统的单位所使用的摄录像格式相一致或兼容,方便在节目资源上的交换和技术上的交流。

系统档次:采用广播级设备,播出质量达到电视台要求。

系统组成:

(a)视频采集系统;

包括:广播级摄像机、摄像机镜头、摄像机承托设备及附件等。

(b)音频制作系统;

包括:调音台设备、监听设备、音频播放/记录设备、配音设备等。

(c)后期编辑系统;

包括:录像机设备、非线性编辑设备、监视设备、矩阵跳线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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